农业灌溉水费管理办法规定最新版(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
日期:2026-08-16
用水管理:每年农田开灌前,依据水权向用水户预售水量并充值机井灌溉IC卡,用水户凭卡取水。检查维护:水利部门和苏木乡镇相关部门进行周期性和不定期检查,用水户需接受检查并提供数据。用水户要专人管护计量设施,非保修期损坏及时报告并送修,费用自理。
总量控制:新增灌溉井需经村申请、乡镇政府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避免无序开采导致地下水超采。
农业设施打井管理办法主要涵盖规划与地下水保护、机电井建设与管理、运行维护与管理责任、合规性审查与处罚等方面。规划与地下水保护编制农业专项规划时,涉及地下水的内容需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衔接,确保农业灌溉机电井建设符合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原则。
适用范围:农用灌溉井,包括机井和大口井。管理主体及职责: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按建设主体负责全县灌溉井管理;成立村、组灌溉井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明确管理人员,各级机构建立组织、制定制度。
计量方式:采用“以电折水”计量取水,同时实施“井电双控”“以电控水”管理。国网盐池供电公司对机井进行独立电表计量改造,依据用水定额标准核定单井年最大可用电量,县水务局建立监管台账,供电公司定期核查电量,对超量机井停止供电。节水措施:农业灌溉项目应全部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如滴灌。
具体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补偿方案,经法定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该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最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法律分析:农业灌溉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包括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农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我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制定依据 法律框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需缴纳水费,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结合,推行有偿使用和计量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同时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这意味着,无论是农业灌溉还是其他类型的用水,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交纳水费。
农业用水(包括农村灌溉用水)属于该条款适用范围,因此收费具有法律基础。此外,《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于农村灌溉水费收取。政策支持与实施规范各级政府通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
用水优先保障:优先保障职工身份地用水,经营地按“有水就供、无水不供、风险自担”原则供水。未安置职工的经营地,暂按身份地标准核定用水定额和收费。用水定额核定:师市水利局按“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原则核定用水定额。
明确适用对象、监管部门等,水利部门组织检查计量设施,用水户需接受检查并提供数据。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按计量收费,有条件的村级安装智能计量设施,暂无条件的采取“以电折水”等方法计收。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多样,按节水比例奖励,村级用水管理组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每年补贴3 - 5万元。
唐山曹妃甸水稻种植的水费标准和亩均成本和灌溉时段直接相关,当前公开的执行标准和定额测算如下: 基础水价与用水定额 当地执行的农业灌溉水价分时段定价:冬季非高峰期水价为0.09元/立方米,夏季用水高峰期水价为0.225元/立方米。
像唐山曹妃甸区的滦河下游灌区就是华北地区最大的水稻生产灌区,设计灌溉面积有98万亩,为滦南县、乐亭县、曹妃甸区等地的稻田供水。曹妃甸的国营柏各庄农场不仅种水稻,还发展稻田养蟹,增加了收入。承德宽城满族自治县的洒金沟村也有千亩稻田,秋天时一片金黄,稻农们会忙着收割。
年底,经国家计委、建委批准,河北省政府决定,在滦县南部沿海地区建立国营“柏各庄农场”;建场初期,柏各庄进行了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从滦县渠首开挖渠道,修筑百里引水灌区;1998年,唐山市曹妃甸区实施退水还旱。2012年,柏各庄的农民成立稻米种植合作社。
这种模式利用稻蟹之间的生态关系,减少了农药喷洒和饲料投喂,实现了每亩年增收1000余元。目前,当地的有机稻田养蟹规模已达上万亩。 曹妃甸区 曹妃甸区是河北最大的稻田蟹养殖基地,大力推广稻田立体种养模式。
河南省农民是否需要缴纳水利费取决于具体情况,并非一概而论。使用公共或经营性供水设施灌溉时需缴费若农民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如灌区渠道、泵站)或经营性供水服务(如农业供水公司)进行灌溉,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缴纳水费。此类费用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法律分析:自来水农民是要交水费的。农村饮用水一般来自是水库、河流、湖泊、泉水、窖水或井水。在使用前,要对饮用水进行净化处理。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农业生产用水需征收水资源费。然而,具体征收步骤和范围则由各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农业节水需求来制定。这表明,农民种地是否需要自己打井并支付水资源费,取决于他们所在地区的政策。

根据中国法律,农民有优先使用河水灌溉农田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收费。河水资源被视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有资源,种出来的粮食也供全国人民食用。从历史的角度看,政府一直为农民提供水利设施,解放前农民灌溉农田用水无需支付费用。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确权面积为基准,补贴对象为实际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抛荒一年以上或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2024年全省补贴标准为每亩806元至1196元,如西平县921元、石龙区1196元。
水利费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使用水利工程设施供应的水而支付的费用。它属于农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是农民必须支付的生产费用。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这表明水利工程供水被视为商品水,其费用是合法且必须支付的。
1、农业灌溉用水成本主要由固定成本、可变成本和附加成本三大类构成,覆盖从水源取水到田间使用的全流程各环节,符合2024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灌溉成本核算规范要求。
2、农业灌溉用水过程中的成本项主要分为五大类,覆盖设施运维、资源费用、能源消耗、人力及辅助支出等环节。 工程设施运维成本:包含灌溉配套设备(泵站、输水管道、喷滴灌系统等)的折旧摊销费,日常维修的材料及劳务支出,还有设备定期校准、安全检测等合规性相关费用。
3、① 固定成本核算:这部分是灌溉设施的长期分摊成本,主要包括输水管网、水泵、蓄水池等设施的年折旧费用(按设计使用年限线性分摊,比如水泵使用年限按10年核算,年折旧额为购置价的10%),以及年度设施日常维护、维修的小额支出。若是区域内多农户共用的灌溉设施,需按各自灌溉面积比例分摊对应的固定成本。
4、依赖跨流域调水的农业片区,供水成本包含调水、长距离输水等费用,农业水价可达本地地表水灌溉区域的5至10倍;南方丰水产区的地表水灌溉水价多维持在极低水平,而北方地下水超采管控的区域,还需额外缴纳水资源税,进一步推高成本。灌溉用水的获取成本也受水源类型影响,差异较大。
5、喷灌系统成本全自动智能喷灌系统平摊至每亩,成本约3000元,但实际费用受设备选型和自动化程度影响较大,需根据具体项目调整。广西高效节水灌区还涉及作物灌溉用水费用,例如豆类作物每亩每造39元,糖料蔗87元,茄果类104元,柑橘类133元,常规叶类蔬菜92元。
国家水利农业灌溉水费标准并非全国统一,而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内容如下:制定依据 法律框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需缴纳水费,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结合,推行有偿使用和计量收费。
农业灌溉用水是需要交纳水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同时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这意味着,无论是农业灌溉还是其他类型的用水,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交纳水费。
水利部门收取农田水费的税率,对于直接对农田提供灌溉或排涝的劳务是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的。
例如,一个独立运营的水利灌溉站,通过收取水费来维持自身的运转,这种情况下水费收入并不纳入财政收入范畴,不属于政府类资金。集体资金属性:农业灌溉用水所收取的水费属于集体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业灌溉设施作为农田水利设施的一部分,其运营和维护费用应由集体成员共同承担。
中国农业用水水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如下:水费性质与政策依据农业水费属于有偿供水成本补偿,是国家政策规定的合理收费项目。供水单位通过水利工程(如拦、蓄、引、提、抽等)改变水的时空分布,并承担工程建造、维修养护、人员工资等费用,这些成本需通过水费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农田灌溉水费不仅包括直接的水资源费用,还可能包括水利工程维护、水资源管理等相关费用。因此,农户在计算实际灌溉成本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总之,农田灌溉水费的收费标准大致在150元左右,但具体数额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地区水资源状况、政府政策以及实际用水量等。